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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海淀政府对《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调查处_英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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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海淀政府对《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调查处

    案情简介
      
      王女士等六人系海淀区清河小营大队(村委会)西小口村集体组织成员,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该村发生腾退,之后该村土地被征收。2019年9月,王女士等六人向小营村委会公开西小口村本次土地征收的征地补偿费的收支状况等村务信息,但小营村委会未给答复。2019年,王女士等六人向海淀区政府邮寄了村务监督申请书,要求海淀区政府对小营村委会未依法公开村务事项进行监督,并责令其公开村务监督。海淀区政府收到后未给予任何答复。王女士等六人遂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本案诉讼。

     

    责令海淀政府对《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调查处(图1)

      
      被告答辩
      
      1.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的规定,本案原告向海淀区政府提交《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其目的在于要求海淀区政府监督东升镇小营村进行村务公开,属于海淀区内部层级监督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被告收到《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后,已经交给海淀区东升镇政府办理,东升镇政府已经向小营村委会传达了原告所提出的村务公开申请,并告知小营村委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给予答复,并办结此案。
      
      争议焦点
      
      1.海淀区政府的村务监督行为是否属于海淀区内部层级监督事项,进而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海淀区政府是否履行了村务监督职责?

      
      法院裁判
      
      2020年5月29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4行初163号行政判决书基本采纳我方观点认为:
      
      首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规定,海淀区政府的村务监督行为系其法定的职责,属于行政处理事项,《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规定的是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而村委会属于民间自治组织,并不是一级行政机关,因此被告的辩解不能成立。
      
      其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2012年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海淀区政府应当及时、充分、全面的履行法定职责,其虽将反映事项转交东升镇政府处理,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村委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被告的责令行为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责令”程度,缺乏约束力和执行力导致小营村委会至今未履行公开义务。故,判决:责令被告海淀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提交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进行调查处理。
      
      案件的典型意义
      
      实践中有很多地方政府认为,村务监督属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外不产生直接的影响不属于可复议、可诉讼的范围。但实际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村务监督属于政府履职行为,应作为行政事项予以受理。而且,这种履行行为不能仅仅走形式、走过场,仅仅通知到村委会即可,而不去进行调查核实,不去对村委会的执行行为进行后续的跟进、监督。及时履责、全面履责才能达到“责令”的程度,才能使得村民对村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落实,才能更好的促进村务公开,切实维护广大村民知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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